第二十一条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、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。。。。。。。。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,,,,,,应当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,,,,,,通过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出资企业的章程,,,,,,建立权责明确、有效制衡的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,,,,,,维护其出资人权益。。。。。。。。
第四章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
第二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,,,,,,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:
(一)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、副经理、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;;;;;;;;
(二)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、副董事长、董事、监事会主席和监事;;;;;;;;
(三)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、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、股东大会提出董事、监事人选。。。。。。。。
国家出资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、监事,,,,,,依照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。。。。。。。。
第二十三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,,,,,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有良好的品行;;;;;;;;
(二)有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;;;;;;;;
(三)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;;;;;;;;
(四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。。。。。。。
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或者出现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,,,,,,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。。。。。。。。